关于 ICP 备案新流程
时间:2016-12-08
关于ICP 备案新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 号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规定,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;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 案制度。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 服务的,由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,有违法所得的,没 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5 万元的,处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关闭网 站。未履行备案手续,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 提供服务的,由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 责令关闭网站。现依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292 号)、《非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信息产业部令第33 号)、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 细则》(信部电[2005]501 号)、《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信部电[2007]231 号)、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 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》(工信部电管〔2009〕672 号文件)、《工为和 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检验工作方案》(工信部电管局函 [2010]64 号)等有关规定,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执行“网站先备案后接 入”的原则,认真做好代为备案、网站备案信息记录更新工作,不得为未备案网 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。为配合省通信管理局维护互联网正常运营秩序、创造良 好的互联网环境。从即日起我司将为所有客户执行新的ICP 备案流程。 一、托管用户ICP 备案流程: 1、新上架的客户都要求先备案后接入,网站主办者先在网上提交备案,5 个工 作日内经预核验后,我单位向网站主办者发送现场核验通知或信息退回的短 信提示:“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已通过预核验,请在1 周内由网站负责人本 人携带有关证件原件到我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”或“您提交的网站备案 信息未通过预核验,请修改后重新提交”。 2、网站主办者接到短信要求当面核验通知后,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核验所需 证件原件和复印件、材料到我司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。若提交的证件与网 上提交的备案信息不一致,则不给予受理。 3、当面核验备案需要提供证件:企业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网站负责人 的身份证、域名注册证书。 4、核验的网站信息:网站名称、网站域名、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、 网站服务内容/项目。 5、网站主办者要求现场拍照,并签订“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”、“ 网站备案信息 真实性核验单”。 6、注意事项:依据《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如备案 信息不真实,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。请您承诺并确认:您提交的所有备案 信息真实有效,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 息,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,我们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 进行关闭处理。 二、虚拟主机用户ICP 备案流程: 1、网站主办者在网上提交备案资料的同时,上传相对应的有关证件原件扫描件。 2、核验备案需要提供证件:企业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网站负责人的身 份证、域名注册证书。 3、网站主办者要求签订“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”、“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 单”。 4、注意事项:依据《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如备案 信息不真实,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。请您承诺并确认: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 真实有效,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,如因 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,我们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 理。 三、网站负责人的定义 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,网站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 的部门负责人;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,网站负责人为其本人。 网监部 2010 年3 月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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